最终,资借
由于该集资行为发生在2014年,
法官说法:
职工债权享有优先清偿权
本案系职工集资款引发的纠纷 ,平稳促进破产程序的有序推进 。
根据2002年7月18日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:“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,
某纸业有限公司在收到何某100000元后出具了收据。
依照2007年6月1日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,综合考虑法律规定、何某是某纸业有限公司的员工,作为职工债权优先清偿。决定了该款项在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中是否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 。某纸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,”因此,